放心消费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1.《关于我市整合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企〔2017〕707号) 2.《关于印发〈南京市放心消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8〕8号);

申请对象:主要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两年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园区等涉农经济实体,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科研院所和涉农行业协会。

补贴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组织项目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市长批准后下达。

发放方式: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初验收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商务局初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受理地点: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发改委

咨询电话:江北新区经发局88029680;鼓楼区发改委83230331;玄武区发改委83677078; 建邺区发改委87778397;秦淮区发改委84556339;栖霞区发改委85560211;雨花台区发改委52883053;江宁区发改委52282268;浦口区发改委58313201;六合区发改委57121345;溧水区发改委57229681;高淳区发改委5733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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