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政策依据:"1.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2.关于调整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宁财教〔2012〕107号)

申请对象: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4、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补贴标准:"只生育一个男孩:每人每年960元;只生育一个女孩:每人每年1080元。 对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发放方式:依托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由区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按“实名制”要求,直接发放到人。

主管部门:市卫健委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咨询电话:玄武区:025-83682392 秦淮区:025-87753723 建邺区:025-87778372 鼓楼区:025-89669145 雨花台区:025-52883347 栖霞区:025-85570426 江宁区:025-52284460 浦口区:58188192 六合区:57122953 溧水区:56226120 高淳区:57310261 江北新区:5815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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