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宁政办发﹝2023﹞1号 申请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之外的困境儿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补贴标准: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100%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之外的困境儿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2000元内(含)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2000元以上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发放方式:就诊医院一站式结算 主管部门:市医保局 受理地点:各区民政局、总工会 咨询电话:025-687885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