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落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就管〔2021〕2号) 申请对象: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外省贫困劳动力、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 发放方式:按月申报,按季核发,市财政部门审定,区人社部门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银行基本账号。 主管部门:市人社局 受理地点:各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025-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