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落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就管〔2021〕2号) 申请对象: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发放方式:按月申报,按季核发,市财政部门审定,区人社部门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银行基本账号。 主管部门:市人社局 受理地点:各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02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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