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落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就管〔2021〕2号) 申请对象:1、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2、高校毕业生:离校日制普通高校(海外留学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 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基数的金额再按照1/2给予补贴。 发放方式:按月申报,按季核发,市财政部门审定,区人社部门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主管部门:市人社局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 咨询电话:02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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