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政策依据:1.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2.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2011〕107号);3.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通知(苏卫人口〔2022〕1号);4.关于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22〕32号)

申请对象: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先死亡,后收养)。 (二)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人员。

补贴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9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00元。自2022年7月1日起,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260元。

发放方式:依托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由区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按“实名制”要求,直接发放到人。

主管部门:市卫健委

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咨询电话:玄武区:83682392 秦淮区:87753723 建邺区:87778372 鼓楼区:89669145 雨花台区:52883347 栖霞区:85570426 江宁区:52284460 浦口区:58188192 六合区:57122953 溧水区:56226120 高淳区:57310261 江北新区:5815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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